马某是某公司员工,入职时向公司申请自愿放弃住房公积金。
2017年5月,马某向深圳市公积金中心投诉公司存在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行为,要求公司为其补缴应由用人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差额。
公积金中心受理投诉后,通知公司就劳动关系、马某的工资及欠缴住房公积金数额予以核查并可提出异议。

公司提交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显示,公司与马某已协商解除了劳动关系,公司支付马某的补偿费用包括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在职期间加班工资差额、未购买的住房公积金和社保差额等。
市公积金中心认为公司异议不成立,遂向公司作出《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责令公司限期为马某补缴住房公积金。
审理经过公司不服,于2017年11月8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令撤销公积金中心的决定。
一审法院:职工在职期间的住房公积金权益不因职工离职而消灭,也不因双方协商而免除用人单位的义务。

公司主张,《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约定的补偿费用已包含住房公积金缴存差额,双方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了马某放弃要求公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但该约定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强制性规定,马某依然可以依提起投诉。职工在职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的权益不因职工离职而消灭,也不因双方协商而免除用人单位的设立、缴存义务。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公司上诉:员工入职时就申请放弃住房公积金,且离职时领了住房公积金补偿,现在又要补缴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二审法院:缴纳住房公积金属法定义务,不因与职工的协商而免除。
本案中,市公积金中心经调查核实,认定公司未按规定为本案马某缴存住房公积金,作出被诉《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
关于公司述称的其与马某已就住房公积金方面达成补偿协议并己经支付完毕,该做法本身已涉嫌恶意规避《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住房公积金的相关管理规定,当然不能据此视为公司已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义务。
至于公司与马某就双方基于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过程中产生的补偿费用争议,公司应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公司仍不服,向广东高院申请再审。

高院裁定:住房公积金是一定要补缴的,至于公司要员工返还离职已领取的补偿,不属本案审查范围。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具有强制性、义务性和专属性,为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即使公司在与马某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了包含住房公积金在内的补偿费用,亦并不能免除其为马某缴存公积金的法定义务。公司并未按法定形式和金额为马某缴存住房公积金,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责令公司限期为马某补缴住房公积金。

至于公司主张其与马某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中产生的补偿费用争议,不属于本案的审查处理范围。
高院裁定: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
公司不交公积金违法吗公司不交公积金是违法的,公积金是应当缴纳的。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在以下事项发生后15日内,按照管理权限,报省(自治区)监督部门或部级监督部门备案:
(一)为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住房公积金监督和管理规定,拟定的具体办法和措施;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组成情况、章程、决策制度以及做出的决议;
(三)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编制和分支机构、业务经办网点、内设机构设置的文件及法人授权书;
(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受委托银行签订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等有关手续的委托合同;
(五)监督部门认为需要备案的其他事项。
监督部门发现备案事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有权责令改正。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的;
(八)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在本市就业且离开本市的;
(九)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职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一)职工因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发生福建省劳动社保部门规定的特殊病症(参照公积金中心网站的“部门文件”栏目),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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