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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建办金函〔2025〕71号、银发〔2025〕29号、莆政办[2025]14号等文件精神,现对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单位和职工给予政策支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疫情防控期间,单位延迟缴存住房公积金,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完成汇补缴的,可视为正常缴存,不影响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解读:按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前12个月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疫情防控期间,若单位延迟缴存住房公积金,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出具说明并完成汇补缴的,视为正常连续缴存,不影响单位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在单位延迟汇补缴期间,造成职工未能正常缴存的,由单位出具说明后,可视为正常缴存,不影响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二、因疫情防控影响造成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企业申请缓缴的,待企业效益好转后,须恢复缴存,补缴到位后,可视为连续缴存。
解读:部分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最低降至5%;或经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申请缓缴,缓缴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含疫情结束三个月)。企业生产效益好转后,须恢复正常缴存,并将缓缴期间的公积金补缴到位后,可视为连续缴存。申请缓缴的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及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不影响其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三、在疫情防控期间,职工无法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导致时限超期的,提取、贷款时限延长至疫情结束后次月。
解读:疫情防控期间,职工因防控要求无法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导致办理时限超过规定的,办理时限相应延长至疫情结束的次月。如:购房合同备案时间为2025年1月25日,原办理提取有效时限截止日期为2025年1月25日,现提取时限可延长至疫情结束后次月,备案时间2025年1月25日之前到期的不予延长。其他的业务办理时限依此类推。疫情防控期间,如急需到中心办理公积金业务的,需提前一天预约,尽量减少等待时间和避免人员聚集。
相关人员
提交材料

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的职工
个人申请表、收治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或居委会、街道办等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的职工
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的职工
个人申请表、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
对于上述受疫情影响的单位和职工的公积金业务申请,中心将开设绿色通道,优先受理审批,并协调受托商业银行,加快放款速度。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本中心。本通知所称“疫情防控期间”是指市政府部署启动疫情一级响应时间2025年1月25日(含)起,至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发布疫情解除公告之日止(各地未发布解除疫情公告的,以上级政府发布时间为准)。
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2月20日
东南网莆田新媒体中心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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